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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出新规促导游小费合法化 未明确支付标准

发布: 2015-8-25 11:09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信息 |  查看: 252次

为贯彻落实《旅游法》,切实保障导游劳动权益,优化旅游市场环境,7月29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出台的指导意见,将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和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旅游企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是旅行社应尽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将为导游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前景。要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保障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导游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指导意见》强调,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主要工作有: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加强导游执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地要依法开展以协商确定导游劳动报酬为重点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制定过程中,《指导意见》本着平稳有序、加快推进,兼顾利益、实现共赢,加强协作、创新模式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推进,积极发挥导游行业组织和行业工会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素质及增强维权能力。(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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