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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批准建立后5年内不能调整

发布: 2013-12-14 11:14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68次

12月11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调整后的《规定》提高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门槛,对因重大工程建设调整保护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申报条件和审查要求,从制度上遏制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侵占。此外,《规定》明确指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对此,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薛达元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地方政府因工程开发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设定较长的时间限制,能够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缩小核心面积

环保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城镇化推进及自然状况变化等原因,不少地方提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一些地方为了满足开发建设的需要,多次对保护区进行调整,压缩了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在之前的文件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设定五年的严格调整年限、限定调整理由、体现特别保护、完善调整程序和强化责任追究。

其中,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方面,《规定》要求,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规定》特别指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同时,《规定》也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放开一线,列出了四条可以申请调整的条件: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建制镇或城市主城区等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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