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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全文

发布: 2012-10-10 14:03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006次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八十条 (投诉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八十一条 (争议解决途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三)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争议调解)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八十三条 (共同争议解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旅游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仲裁)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十五条 (诉讼)旅游者与旅行社因包价旅游合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依法另有约定的除外。

TAG: 共和国 旅游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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