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ENGLI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本站公告] 张家界旅游资讯 | 省内旅游资讯 | 国内旅游资讯 | 国际旅游资讯 | 政策法规 | 地方工作

  你的位置:张家界旅游网 >>旅游资讯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 2013-5-20 18:44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39次

第五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五十七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游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 当场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旅游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存入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作出处罚的地点。

TAG: 操作性 工作报告 级别管辖 行政
打印 | 收藏此页 |  推荐给好友 | 举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评分:0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张家界三维地图
张家界-湖南张家界-张家界旅游-张家界景点-张家界酒店-张家界旅游线路-张家界旅游网-张家界旅游网-zhangjiajie
张家界市信息协会承办 张家界旅游网 shuire@gmail.com 邮编:427000
Copyright (C)2010-2024 www.cn-zhangjiajie.cn Build By ZJJY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张家界市高盛澧园给力大厦23B03 E-MAIL:shuire@gmail.com
本网站常年法律顾问: 0744-8362222 8298777 湘ICP备2024057124号-1

湘公网安备43080202001008号